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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培香与李元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培香,李元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322号原告:王培香,女,1965年9月7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路之平,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元林,男,1964年1月22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培香诉被告李元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培香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王培香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香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