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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胡江生与黄明权、蒋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江生,黄明权,蒋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胡江生。被告黄明权。被告蒋春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江生诉被告黄明权、蒋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江生承担。审判员  戴大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东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