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胡江生与黄明权、蒋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江生,黄明权,蒋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胡江生。被告黄明权。被告蒋春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江生诉被告黄明权、蒋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江生承担。审判员 戴大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东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