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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亚健、陈春燕与被执行人玉林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健,陈春燕,玉林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健。申请执行人陈春燕。被执行人玉林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清宁路***号。法定代表人卢雄才,院长。申请执行人李亚健、陈春燕与被执行人玉林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中民三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玉林市妇幼保健院自动交纳执行款86691.56元(其中执行费1183元)到本院执行款专户,该款扣除执行费1183元及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本案受理费833元外余款申请执行人李亚健、陈春燕已领取,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李亚健、陈春燕自愿放弃,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中民三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展审判员 唐国兴审判员 曾桂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