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元市函艺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志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函艺装饰有限公司,吴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函艺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志军,男,生于1970年10月8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志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志军的银行存款60800元(其中本金60000元、执行费8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继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程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