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四终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育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育强,河南省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郑民四终字第2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育强,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曾囡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继昌,男,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宏岩,男,汉族,1990年8月4日出生。上诉人许育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馨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仍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院。上诉人许育强,被上诉人温馨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宏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1、2009年10月19日许育强与郑州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许育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61.8平方米,坐落于明天花园11-1号楼1单元22-231(3)号,由郑州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高层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1.1元,协议适用于自房屋出售之日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的物业管理。2、2011年12月15日,河南明天置业有限公司与温馨物业公司签订《明天花园前期物业委托合同》一份。协议约定河南明天置业有限公司将明天花园委托给温馨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委托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其中高层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1.1元,费用按每半年预收。3、许育强认可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0日没有交纳物业费。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温馨物业公司与河南明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签订的《明天花园前期物业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温馨物业公司为许育强提供物业服务,许育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温馨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用。许育强许育强房屋建筑面积为61.8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高层建筑的物业收费标准为1.10元/月/平方米,温馨物业公司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至起诉之日即2014年7月30日的物业费2078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许育强辩称的房屋漏水及其给许育强造成的损失,许育强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许育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省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2078元及自2014年7月31日至判决确定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由许育强负担。许育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许育强所住房屋系顶层,2009年12月开始出现漏水,后找当时的物业公司反映情况,未能真正改善。后温馨物业公司接手物业管理和服务,许育强多次向其反映情况,温馨物业公司也未能予以解决漏水问题。许育强所住的房屋目前仍处于漏水的情况。房屋顶层系共用部分,应由温馨物业公司进行维修并赔偿因漏水而造成许育强的财产损失。二、原审判决无视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视许育强的合理陈述。原审判决认为许育强主张的损失可另行起诉,但未进行相应的法律证成,没有作法律解析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温馨物业公司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和其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温馨物业公司答辩称:一、许育强接受了温馨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许育强也承诺自2012年1月1日起未交纳物业费用,因此,许育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温馨物业公司与明天花园前期物业委托合同合法有效,且对许育强具有约束力,三、许育强所称的房顶漏水问题,许育强没有提供证据,且与本案无关,系另一法律关系。房顶漏水问题在保修期内应当由开发商承担,逾期应当由维修基金列支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温馨物业公司向许育强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许育强应当按《明天花园前期物业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温馨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管理费用。温馨物业公司收取了包括许育强在内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管理费用后,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以保障包括许育强在内的业主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同时,提供优质的服务,也是温馨物业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所系。许育强在交纳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后,有权要求温馨物业公司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温馨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需要支付人员工资和相应的水电等费用以及自身生存的合理利润,这些资金均来源于业主所交纳的物业服务管理费用,因此,许育强应当交纳其所欠交的物业费用。许育强上诉所称的房顶漏水问题及所造成的损失,涉及到开发商的维修和维修基金的使用问题,也涉及到温馨物业公司服务范围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许育强可另行主张。综上,许育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与合同约定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许育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杨成国审判员 闫天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小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