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龚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龚某,农民工。被告董某,农民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成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