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明诉被告宜宾新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宜宾新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89号原告:何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新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是翠屏区白沙湾七九九厂***幢*层***号。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扬,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诉被告宜宾新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明于2015年1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8元,减半收取为2534元,由原告何明承担。审判员 舒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