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xx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xx物资有限公司,湖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立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武汉市xx物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武汉市xx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担保人项某已向本院提供房屋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xx物资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人民币;二、查封担保人项某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