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发好、贾志峰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发好,贾志峰,周兆峰,邓发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363-1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邓发好,男。被告:贾志峰,男。被告:周兆峰,男。被告:邓发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发好、贾志峰、周兆峰、邓发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邓发好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碁山支行的存款20000元(账号xxxxxx,金额2000元;账号xxxxxx,金额6000元;账号xxxxxx,金额6000元;账号xxxxxx,金额6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祥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