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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执字第3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何宗棋与蒋小明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宗棋,蒋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虹执字第3836号申请执行人何宗棋,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代理人顾洪花。被执行人蒋小明,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何宗棋与被告蒋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宗棋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蒋小明支付货款161,100元,公告费600元,案件受理费3,522元。(币种均为人民币)。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蒋小明发出执行通知。经查明,被执行人蒋小明名下有一套位于本市荣华西道的房产,该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在执行中亦轮候查封该房产,暂无法处置变现;在上海银行等五家银行有9张银行卡,但数额很小;无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条件消除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正明审判员  金华萍审判员  陈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建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