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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孙京生、赵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振鑫,孙京生,赵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0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振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京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娟。上诉人周振鑫因与被上诉人孙京生、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35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应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孙京生于2014年9月18日就本案诉讼已向长沙县人民法院起诉,且孙京生系开福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长沙市总工会工作人员,与开福区人民法院有工作上的联系,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赵娟的住所地位于长沙市××区,故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孙京生原就本案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但长沙县人民法院以孙京生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为由已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故孙京生另行提起本案诉讼时,有权选择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至于周振鑫提出孙京生系长沙市总工会工作人员,与开福区人民法院有工作联系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