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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名称

李锋与戴勤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锋;戴勤耕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117号原告李锋,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戴勤耕,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锋与被告戴勤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锋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玉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