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名称
李锋与戴勤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锋;戴勤耕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117号原告李锋,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戴勤耕,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锋与被告戴勤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锋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玉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