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卡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孟安坤与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安坤,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卡民初字第20号原告孟安坤,重庆市梁平县人。被告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法定代表人蒋斌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包超飞,四川省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安坤诉被告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安坤于2015年1月23日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安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安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收取325元,由原告孟安坤承担。审判长 蒋 荣 霞审判员 张 铁 球审判员 巴桑拉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娟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