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05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任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需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问题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