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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05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任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需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问题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