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刘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4)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8月21日用其妻子袁淑群的身份资料在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37),并多次利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4年7月14日止,该卡共拖欠本息等费用共27293.31元,其中本金20800元,利息3247.56元,应收费用3245.75元。该卡出现逾期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多次催被告人刘某还款未果,2014年9月13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被告人刘某家属已代其还清所欠银行款项。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银行流水、催收记录等。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拒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一年有期徒刑或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8月21日用其妻子袁淑群的身份等资料在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办理一张卡号为62×××37的信用卡,并多次利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4年7月14日止,该卡共拖欠本息等费用共27293.31元,其中本金20800元,利息3247.56元,应收费用3245.75元。该卡出现欠款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多次催被告人刘某还款未果。破案后,被告人刘某家属已代其还清所欠银行款项。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秦某的证言:我是广发银行信用卡风险处经理,袁淑群于2010年10月9日在我行申办了卡号为62×××37的信用卡,该卡于2014年3月31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延滞拖欠至今未还,截止2014年7月14日,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0800元,利息3247.56元,相关费用3245.75元,合计总额为27293.31元。我行于2013年10月22日开始多次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袁淑群催收透支款,但袁淑群拒不归还。2、证人袁某的证言:我的所有证件都是我丈夫刘某保管的,我是2014年9月12日晚上公安机关到我家传唤我时才得知我的身份证在广发银行开有信用卡,后经了解,是我丈夫刘某拿了我的身份证到广发银行开了信用卡。2013年上半年的某一天,我曾经接过一个自称广发银行的工作人员向我催收欠款,我当时以为是诈骗电话,就没有理会。3、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出具的信用卡申请表、袁淑群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房产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刘某使用袁淑群的身份证等资料在该行申请办理1张信用卡。3、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出具的信用卡历史账单,证实卡号为62×××37的信用卡交易情况,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3月31日是最后一次还款。4、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出具的催收记录,证实该行于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对被告人刘某使用的信用卡(卡号62×××37)透支款逾期未还款项,分别用电话催收6次。5、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出具的证明、存款回单,证实被告人刘某所使用的卡号为62×××37的信用卡于2014年9月15日还款28121元,该卡当前无欠款。6、被告人刘某的供述:我于2013年8月份使用妻子袁淑群的身份证通过朋友在广发银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37的信用卡,该卡一直我本人所持有和使用,我通过消费和取现的方式透支该卡,我共拖欠广发银行27000元左右,该卡形成不良记录后,广发银行的工作人员于2014年10月份分两次打电话给我的朋友转告于我,并将我的手机号码给了广发银行的工作人员,广发银行工作人员于同年11月份分三次拨打我的手机号码要我转告我妻子还款,经银行催款后,我仍未凑够款项。上述证据均依法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志浓审 判 员 钟国雄人民陪审员 林景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