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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利福与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福,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王利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舒雪飞。委托代理人王旭东。被告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法定代表人黄耀。委托代理人何易。委托代理人周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福诉被告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利福负担。审判员  马钧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