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民二初字第0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赵海峰与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蚌埠市工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峰,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蚌埠市工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成利,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二初字第00111-1号原告:赵海峰,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吕木素,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84017-6。法定代表人:黄学高,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蚌埠市工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84015-X。法定代表人:姜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成利,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寨南路西),组织机构代码14903518-0。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阳旭,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英,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峰诉被告安徽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蚌埠市工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成利、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峰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33元,减半收取4416.5元,由原告赵海峰负担。审 判 长 张素玲代理审判员 卢 刚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