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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刑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彭小顺抢劫罪,彭小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小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厦刑执字第17号罪犯彭小顺,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了(2007)泰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小顺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七万元(刑期自2006年7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6月作出(2010)厦刑执字第6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9月作出(2012)厦刑执字第11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到2023年6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4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遵守劳动纪律,自觉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7月到2014年9月为期27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25.6个,其中一级达标22个、二级达标3个、三级达标2个。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历次减刑裁定书等为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小顺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7月到2014年9月为期27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25.6个,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因无接济,彭小顺未能全额履行罚金和追缴款项。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缴交罚金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以及执行机关出具的彭小顺服刑期间与家人未能取得联系的情况说明,考核期间的经济收支台帐、本院罚金收据等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彭小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彭小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常红代理审判员  郑阿寒代理审判员  庄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雅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