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法执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与林如海、李仲和、李跃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林如海,李仲和,李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仪法执字第550-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3号。法定代表人:冯洪波。被执行人:林如海,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李仲和,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李跃,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仪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仲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如海、李仲和、李跃在2013年12月5日前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偿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林如海、李仲和、李跃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仲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030***628账户存款5000元,划拨被执行人李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621***177账户存款40000元,划拨被执行人李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030***415账户存款7000元。本裁定送法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