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初字第7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葛海荣、牛馨艺等与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海荣,牛馨艺,牛廷文,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735-1号原告葛海荣。原告牛馨艺。原告牛廷文。被告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开发区兴安路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海荣、牛馨艺、牛廷文诉被告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48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15000元及其所有的潍房奎私字第16709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48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