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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万波宣告万志兵死亡民事特别程序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万波。申请人万波要求宣告万志兵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万波诉称:我父亲万志兵于2002年7月1日起走失,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经查:被申请人万志兵,男,1958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南昌市西湖区铁路一村2栋6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万波系父子关系。万志兵于2002年7月1日起下落不明已满10余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万志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万志兵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万志兵于2002年7月1日起走失,至今已10余年之久,且在本院刊登寻人公告期间届满后,仍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万志兵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符 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章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