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郭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郭婷,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郭婷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3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35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