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异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淑亮提出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淑亮,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异字第28号申请异议人:蒋淑亮,现住前郭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于圣泽,系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8777号,组织机构代码:77109863-2。法宝代表人:何志福,系董事长。异议申请人蒋淑亮不服本院(2013)松民执字第5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审查期间,申请异议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2013)松民执字第53号执行裁定书的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对(2014)松民执字第53号执行裁定书的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鹏审判员 张晓辉审判员 李岩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