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执字第0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朱小龙申请执行黎世光、李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074-1号申请执行人朱小龙,男,1976年5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黎世光,男,1958年4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忠凤,女,汉族。朱小龙申请执行黎世光、李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黎世光、李忠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朱小龙人民币13万元整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18日至2014年4月17日止,按月息2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1445元,由黎世光、李忠凤共同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1445元,本案执行费2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世光、李忠凤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8794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严宝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