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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执字第2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徐富妹与施善家、丁翠萍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富妹,施善家,丁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杨执字第2926号申请执行人徐富妹,女,195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沈冕成,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施善家,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丁翠萍,女,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3145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富妹要求被执行人施善家、丁翠萍归还借款及人民币1,000,000元及2014年5月2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诉讼费69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名下被查封的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XXX室房屋进行拍卖。现已经进入评估阶段,一时无法继续执行,且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被查封的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XXX室房屋现已经进入评估阶段,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3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烨审判员 胡卫东审判员 陆拥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