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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诉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魏本清与王怀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本清,王怀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诉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魏本清。委托代理人许海斌,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怀民。申请人魏本清因与被申请人王怀民申请诉前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怀民位于海州区新建路xx号xxxx室房产(丘号:xxxxxxx)及其所有的苏G-×××××号汽车予以查封,保全限额20万元,并提供了银行存款6万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本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怀民名下的位于海州区新建路xx号xxxx室房产(丘号:xxxxxxx)及苏G-×××××号汽车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被查封车辆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申请人魏本清在交通银行的存款6万元(32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被冻结款项不予支付。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晓妍重要提示:申请人起诉时须将本裁定书及保全费收据复印件一并提交本院,以免权益遭受损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