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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秀华与莘县展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华,莘县展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华。被执行人莘县展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北首。法定代表人李建林,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秀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莘县展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18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便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9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振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