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1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张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永安,安新县正义社区服务站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晓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