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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非诉行审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7-30

案件名称

滨海县人民政府与徐健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滨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滨海县人民政府;徐健斌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滨非诉行审字第0003号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钱武华,县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东,滨海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徐健斌,男,46岁。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滨房征补[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 滨海县人民政府因实施旧城改造*滨海源(西区)建设需要,接受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对该局与徐健斌户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事,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滨房征补[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滨海县人民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裁定如下: 对滨房征补[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滨海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虹霞 审 判 员  于正亚 人民陪审员  张春联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