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何晓云申请杜祝霞等买卖合同纠纷扣划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晓云,杨荣,杜祝霞,冉绍平,孙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52-1号申请人何晓云。被执行人杨荣。被执行人杜祝霞。被执行人冉绍平。被执行人孙秀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何晓云货款42480元,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现金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冉绍平在中国农业银行平昌支行新华街分理处账号上有存款69622.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冉绍平在中国农业银行平昌支行新华街分理处账号有存款33780元扣划至平昌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昌支行,注明执行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拥审判员 鲜跃凯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