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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与陈俊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刚,主任。委托代理人雷旭、陆骥雄,均系该委员会干部。被申请执行人陈俊,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7月9日送达的粤穗交罚(2014)Y20140505032号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的粤穗交罚(2014)Y2014050503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栋代理审判员 黄 剑代理审判员 黎锦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怡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