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肖成明与陈国华、苏州市顺捷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成明,陈国华,苏州市顺捷货运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肖成明。被告陈国华。被告苏州市顺捷货运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文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刚。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王法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峥嵘。原告肖成明诉被告陈国华、苏州市顺捷货运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成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王 毕人民陪审员 叶雪梅人民陪审员 田晓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