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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执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闸执字第1808号申请执行人王亮与被执行人陆光明、刘正华、陆惠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涉讼房产,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亮依据(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保林审判员  谢 鸿审判员  赵斌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