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尹子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尹子军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旺苍县嘉川镇。法定代表人周晓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元林,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代治平,旺苍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子军,男。委托代理人张雄,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子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中,上诉人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家祥代理审判员 郁华冰代理审判员 赵冬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哈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