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李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29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夏碧路XXX号“巴国饭店”与被害人张某某就餐时,乘张不备,在被害人张某某的酒中放入含有氯氮平成分的精神分裂症状病人所用的药物后让张喝下。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秋霞茶室”二楼包间内参与所设的“二八杠”赌局,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1,000元。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和被告人李某某各退缴了人民币5,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交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公安业务档案信息、户籍证明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并已分别退缴了赃款,综合考量后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退赔的赃款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俊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