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赵芝与赵剑恒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芝,赵剑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赵芝,女,199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赵剑恒,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赵剑恒银行存款2441元(含诉讼费105元和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