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与被执行人云浮市永光成就云石有限公司等人(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云浮市永光成就云石有限公司,任金水,陈德权,陈凯常,何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负责人刘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蓝宏文、何营均,该行职员。被执行人云浮市永光成就云石有限公司。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任金水。被执行人任金水,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陈德权,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陈凯常,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何石军,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与被执行人云浮市永光成就云石有限公司等人(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云城法民二初字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30日,本院���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何石军在中国工商银行云浮兴达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XX)的存款XX元。二、划拨被执行人何石军在中国建设银行云浮市分行天平分理处开设的账户(账号:XX)的存款XX元。三、划拨被执行人任金水在中国农业银行云浮云丰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XX)的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雪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