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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六民二初字第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皓天盛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皓天盛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民二初字第016-1号申请人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建友,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新疆皓天盛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人民南路851号102栋1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王维富,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能公司)与新疆皓天盛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华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皓天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华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新疆皓天盛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300万元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峰山审 判 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李大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