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成都市兴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华太鞋业有限公司、杨仁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兴蒲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华太鞋业有限公司,杨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48号申请人成都市兴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桫椤路73号。法定代表人陈杰,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市华太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县城工业集中发展区。被执行人杨仁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仁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蒲江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成都市华太鞋业有限公司、杨仁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杨仁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622700381227032****账户的银行存款至蒲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琪琛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