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牛晓雨与潍坊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晓雨,潍坊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49号原告牛晓雨。委托代理人马庆法,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高新大厦5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晓雨与被告潍坊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2395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2395元或者查封或扣押二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