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法执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杨某某抚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法执字第00795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2000年11月4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谢某甲,男,1973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谢某某之父。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80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系谢某某之母。关于谢某某与杨某某抚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其2013、2014年度抚养费48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4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在本案执行中已将2013、2014年度及2015年上半年之抚养给付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法执字第00795号案件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