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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终字第04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石通元、朱阿四与顾鹏、顾福全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鹏,石通元,朱阿四,顾福全,冒九兰,顾火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4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通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阿四。原审被告顾福全。原审被告冒九兰。原审第三人顾火妹。上诉人顾鹏因与被上诉人石通元、朱阿四、原审被告顾福全、冒九兰及原审第三人顾火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开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顾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叶 刚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