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民未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谭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县民未初字第00019号原告谭某。被告蔡某。原告谭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请求本院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小孩谭某杰归原告抚养,被告以每月1000元的标准按月支付小孩抚养费;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蔡某答辩要点,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且小孩��龄尚幼,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蔡某与谭某于2004年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湖南省湘潭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吵。2014年8月底被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有多年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长时间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除因家庭生活琐事、经济开支发生吵闹外,并无其他矛盾。判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谭某、蔡某经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共建家庭,且有十多年的感情,婚姻基础牢固。现双���发生争吵,主要系因性格问题导致矛盾产生,且双方疏于沟通,相互缺乏信任,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蔡某现已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之处,并愿意努力改进,维系家庭。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增进信任,彼此尊重,互谅互让,共同致力家庭建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故原告谭某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谭某要求与被告蔡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