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颜统右与朱建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颜统右与被执行人朱建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浙丽商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颜统右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20471.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620471.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封车辆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3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徐建伟执 行 员 卢建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宋永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