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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登封市金中商贸有限公司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登封市金中商贸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登封市金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少室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艳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敏,男,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襄垣县长兴路东。法定代表人阎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登封市金中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登封市金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在国电荥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的债权32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郭洪涛所有的位于上海市中山西路1055号608室沪房地长字(2013)第000179号自有房产(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号:长宁区虹桥路街道131街坊12/7丘,宗地面积:16186平方米)为登封市金中商贸有限公司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登封市金中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在国电荥阳煤电一体化有限公司的债权320万元予以冻结;二、同时将郭洪涛所有的位于上海市中山西路1055号608室沪房地长字(2013)第000179号自有房产(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号:长宁区虹桥路街道131街坊12/7丘,宗地面积:16186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登封市金中商贸有限公司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新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书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