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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楼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楼某。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海英、被告人楼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楼某饮酒后回到其所居住的本市上城区美政花苑小区,持钥匙将34幢与35幢之间被害人房某停放的牌号为浙a×××××的丰田威姿轿车、被害人陈某停放的牌号为浙a×××××的福特蒙迪欧轿车、被害人卜某停放的牌号为浙a×××××的马自达六轿车、被害人蔡某停放的牌号为浙a×××××的本田crv越野车、被害人黄某停放的牌号为浙a×××××的丰田凯美瑞轿车、被害人周某停放的牌号为浙a×××××的福特福克斯轿车等六辆汽车划伤,造成各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7250元。同年9月4日,各被害人发现车辆被划伤后报警。公安人员查看监控后发现系被告人楼某所为。同年9月25日,公安人员在美政花苑35幢2单元401室将被告人楼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楼某对各被害人逐一进行了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楼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房某、陈某、卜某、蔡某、黄某、周某陈述、照片、发生情况报告表、110接处警单、行驶证复印件、扣押清单、发票、收条、户籍证明、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楼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楼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