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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执民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与夏美娟、沈财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281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与被告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夏美娟、沈财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财兴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羁押,案件正在办理中。被执行人浙江沈氏���设有限公司有多起案件正由法院审理或执行中,涉案标的金额巨大。被执行人夏美娟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广南商城7幢的房地产、位于奉化市广南商城一区五幢东侧的房地产,以及位于奉化市中山路8号二层的房地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暂难以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2015年1月23日,被执行人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借款3211万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利率按本金2341万元自2013年12月2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支付按合同约定利率按本金870万元自2013年12月3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有权以抵押登记的被执行人夏美娟所有的位于奉化市广南商城7幢【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奉国用(2010)第00325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价款在借款本金843万元及相应利息的限额内优先受偿,有权以抵押登记的被执行人夏美娟所有的位于奉化市广南商城一区五幢东侧【权证号为: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奉国用(98)字第1-23196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价款在借款本金226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限额内优先受偿,有权以抵押登记的被执行人夏美娟所有的位于奉化市中山路8号二层【权证号为: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奉国用(2003)字第1-53724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价款在借款本金33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限额内优先受偿;被执行人沈财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202350元、执行费99712元,由被执行人浙江沈氏建设有限公司、沈财兴、夏美娟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奉执民字第2817号案终结执行。待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