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假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沈振宇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假字第1号罪犯沈振宇,男,1980年10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以(2005)洮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振宇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435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12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481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9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16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沈振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沈振宇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5年3月至7月,伙同他人在洮南市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4起,价值人民币43.165.00元,盗割正在使用的裸铝线一起,价值人民币14.300.00元,伙同他人盗窃10起,价值人民币14.520.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三监区参加钳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97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该罪犯34岁,其舅舅冯士杰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洮南市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该犯犯罪次数多,主观恶性深,实际服刑期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振宇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