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立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董文朋与邹京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朋,邹京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商初字第10号原告:董文朋,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邹京卫,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朋诉被告邹京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朋撤回对被告邹京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董文朋承担。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卫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