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商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维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黄维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826号原告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东首。法定代表人王金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延波。被告黄维全(曾用名黄维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维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简易程序内无法结案,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于金强人民陪审员 张立华人民陪审员 咸金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红霞 来自: